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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5-20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全县各乡镇、街道。要在资金总量中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及补贴重点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补贴机具种类确定为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三)优先补贴机具。优先补贴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深松机、育苗机械设备、水稻插秧机(摆秧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大型植保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对深松机、水稻插秧机(摆秧机)、120马力以上拖拉机敞开补贴,满足购机需求。国家后续下达的补贴资金将全部用于玉米收获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补贴。
  (四)累加补贴机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在中央补贴资金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累加补贴,主要产品为牵引式免耕播种机、深松机、4—6行水稻宽窄行插秧机、3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茎穗兼收型)。
  四、补贴对象、补贴机具数量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农机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可根据实际需求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
  五、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机部门统一公布各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六、补贴操作程序及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一)补贴操作程序。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我县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1、购机者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批表》(附件3)、购机者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农机生产合作组织须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和农户“一卡通”(农机生产合作组织为银行开户证明)向本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购机者为个人的,其身份证必须与其所持有的农户“一卡通”相符;购机者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其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与其银行开户名称相符),各乡镇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将符合购机条件的购机者填报《伊通县XX乡(镇)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见附件4)报县农机服务总站与财政局审核确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批表》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农机生产合作组织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和农户一卡通(农机生产合作组织为银行开户证明),到县农机服务总站办理补贴手续。由县农机服务总站和财政局对购机者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确认,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5)。
  3、购机者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分别盖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开据购机全额发票,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附件6),一式四份,县农机、财政各存档一份。购机者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身份证和农户“一卡通”(农机生产合作组织为银行开户证明),由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并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中签署核实意见。
  4、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5、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的,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购机者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我县财政部门,由我县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其中,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购机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款时,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2)、《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见附件3)、购机发票等必备材料。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与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国家的农机补贴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县政府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鸿君(副县长)
副组长:张世伟(县农机服务总站站长)
   尹庆范(财政局局长)
成 员:陈晓峰(县农机服务总站副站长)
   贾志平(县财政局副局长)
   裴凤祥(县监察局副局长)
  陈葆贵(工商局副局长)
  王辅臣(县审计局副局长)
  周 明(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柏栋(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总站成立审核组、审批组、验收组、结算组、监督检查组,环环相扣。
  各乡(镇、街道)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
财政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乡镇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化事业全面发展,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全县继续统一实行“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工商、质检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通过适当方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
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农机化信息网站设置农机补贴政策专栏,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他补贴对象,下同。)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农机化信息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农机、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严厉查处。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期内的补贴机具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农机部门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设立举报电话:0434-4222747。
  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场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化主管部门。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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